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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聂兴军与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兴军,腾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聂兴军,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生,地址:南昌市。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4796687。法定代表人:傅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兴军与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标的22294.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2524元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腾达电器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案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伟红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