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明山诉赵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山,赵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55号原告:赵明山,男,1978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赵越,男,44岁,汉族,农民,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赵明山诉赵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