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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胡军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27号罪犯胡军营,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军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4年8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军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27日,胡军营以自己使用为借口通过王洪亮担保与驻马店市鸿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族租赁合同,租赁汽车一辆。次日,胡军营与他人一起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虚构该车系其姐夫所有,伙同他人以抵押该车借款为名采取与受害人赵芮琦签订卖车协议并向对方出具卖车款收条的形式,骗取赵芮琦现金87000元,赃款伙分。车辆租赁到期后,车主多次追要,胡军营未能偿还车辆,亦未将车辆抵押借款的事实告知车主。车主报案后,租用的抵押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车主。案发后,赃款已追回30000元,退还受害人赵芮琦。罪犯胡军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另查明,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遂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军营的同案犯苗丙武、张亚西的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赵芮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军营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军营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