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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来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发送机关: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民一庭附件:份数:12份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5224民初8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惠来县华湖镇人,现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568。被告:廖某,男,汉族,惠来县惠城镇人,住惠来县,现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691X。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结婚。2005年8月30日产育长女廖某,二女廖某(双胞胎),2009年3月30日产育长男廖某。2007由于婚后原、被告没有夫妻感情,原、被告于2007年经惠来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年××月××日,原、被告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于2014年3月14日,因贩卖毒品被汕头市舵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廖某、二女廖某、长男廖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廖某、二女廖某、长男廖某由被告廖某抚养;被告廖某在服刑期间,三个孩子由原告陈某代为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如被告廖某服刑期满,三个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浩审判员 葛继亮审判员 刘金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