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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光,丰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李晓光。被告丰峰。原告李晓光诉被告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光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原告工资人民币23000元,将3月28日前归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丰峰出具的欠条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工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晓光工资人民币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丰峰负担;由被告丰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晓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斌元人民陪审员  许 琰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