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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关怀与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怀,刘志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王关怀。被告刘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怀诉被告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关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关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关怀负担。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邵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