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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94号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化,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