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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倩与唐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唐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38号原告刘倩,女,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唐克龙,男,48岁,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诉被告唐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倩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