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苑晋与张学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晋,张学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143号原告苑晋。被告张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晋与被告张学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苑晋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苑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苑晋预交),由苑晋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