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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5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谷源春与衡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源春,衡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5914号原告谷源春,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龙城,男,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鹏飞,男,1983年4月6日出生,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源春与被告衡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25元,其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