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5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谷源春与衡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源春,衡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5914号原告谷源春,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龙城,男,西安市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鹏飞,男,1983年4月6日出生,职、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源春与被告衡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25元,其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