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建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91号罪犯李建东,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3)确少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建东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份,确山县刘店镇鲍庄的智障女周某某(15岁)在送其妹上学时,被刘店镇鲍庄的李建东喊到自己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周某某怀孕后流产。罪犯李建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建东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东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