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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春英诉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英,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杨春英,女,汉族,生于1963年。被告: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春英诉被告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限期内原告仍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