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国民与李富民、谢秋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民,李富民,谢秋叶,李凯凯,刘春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7号原告田国民,男,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富民,男,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谢秋叶,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富民之妻。被告李凯凯,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富民之子。被告刘春环,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富民之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民与被告李富民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民以双方私下进行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国民承担。审 判 长 任秋莲审 判 员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飘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