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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袁目然与新疆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目然,新疆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126号原告:袁目然,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额敏县。被告:新疆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勤福,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塔城市光明路101号。原告袁目然与被告新疆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目然撤回起诉。本案争议标的数额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投递费270元,合计483元(原告袁目然已预交),由原告袁目然负担审判员  滕新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