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姜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r/>,意见</p>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鲁0211刑初37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姜某某出生日期1968年10月2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业住址吉林省柳河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75号指控事实2012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同解某某(已判刑)酒后窜至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王某某家,解某某用肩膀将王某某家大门撞开,向王某某索要10年前的500元借款未果,二人遂对王某某恐吓殴打,被告人姜某某持刀子将王某某双手划伤,解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的左眼部及右额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眼部挫伤、左眶内侧壁骨折,其伤情为轻伤。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杨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