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芬与陈赟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芬,陈赟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杨芬。被执行人:陈赟赟。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芬与被执行人陈赟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陈赟赟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秦川福莱尔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被执行人陈赟赟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漕宝路86号1903室(所有权证号:徐2004041143,建筑面积:91.87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30日),该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陈赟赟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涂村新田园住宅区5组团3幢7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53215,建筑面积:138.27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24日),该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赟赟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10-16、18-21幢地下车库4××3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92727;建筑面积:31.11平方米),被执行人陈赟赟、帅超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府东家园10-16、18-21幢地下车库5××7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90189、790190;建筑面积:31.11平方米),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月4日)。因上述房产正在司法处置中,处置时间较长。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16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