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果青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69853486-3。法定代表人王道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149号寰宇上都大厦七楼,组织机构代码14914016-7。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该公司董事长。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由于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未履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玉树屹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对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因已对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丁它次审判员 玛 当审判员 蔡吉永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布 扎 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