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满桂与吕荣秀、陈文斌、陈玉清、陈玉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满桂,吕荣秀,陈文斌,陈玉清,陈玉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满桂,女,藏族。委托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荣秀,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清,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红,女,汉族。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玺,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法定代表人李卫国,团长。委托代理人张洪然,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满桂因与被上诉人吕荣秀、陈文斌、陈玉清、陈玉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满桂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宝玲,被上诉人吕荣秀、陈文斌及被上诉人吕荣秀、陈文斌、陈玉清、陈玉红的委托代理人赵玺,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八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洪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蓝文瑜代理审判员 段 平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