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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斌与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陈斌,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611612-2,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苏德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斌与被告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斌以其欲补充证据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审 判 长  林前枢人民陪审员  郭章南人民陪审员  陈祥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伟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