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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家尚与广州市荔湾区华嘉百货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初3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广州市某百货商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300号原告:周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张某。委托代理人:闫某,该商场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称和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场在庭外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意见,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场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某百货商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