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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黄金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臣,黄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臣。被执行人黄金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