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国臣与黄金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臣,黄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臣。被执行人黄金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