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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13号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龙山路540号春城雅云轩17号。法定代表人:张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1组缇香郡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于新法,该公司执行总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依法提供担保,其申请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