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岳增芝、李桂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增芝,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21号申请执行人岳增芝。被执行人李桂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221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桂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桂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桂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桂花在工商银行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