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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易剑峰与刘洪,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剑峰,刘洪,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462号原告易剑峰,男,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洪,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民乐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69393239-5。法定代表人刘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剑峰与被告刘洪、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剑峰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易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毛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