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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颖与纪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纪德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028号原告王颖,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德升,男,38,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诉被告纪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颖撤回对被告纪德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