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颖与纪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纪德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028号原告王颖,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德升,男,38,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诉被告纪德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颖撤回对被告纪德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