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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绍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绍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魏某。法定监护人李娟。委托代理人王戈,于玲,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陈绍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吕国燕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