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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卢桂兰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振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兰,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振兴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64号原告:卢桂兰,女,78岁,1937年12月17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诉讼代理人:郝杰,律师。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振兴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卢桂兰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振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桂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