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沈守芳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守芳,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12-3号原告:沈守芳,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光渺,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原告沈守芳提供担保的位于霍山县镇文盛街东侧建筑面积为245.27㎡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霍字第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沈守芳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文盛街东侧建筑面积为245.27㎡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霍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杨劲松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人民陪审员 余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