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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与倪伯仁、黄献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倪伯仁,黄献荣,张善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116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万盛街238号。负责人张安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德新,该支行员工。被告倪伯仁。被告黄献荣。被告张善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诉被告倪伯仁、黄献荣、张善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鲍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