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招执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大军欠话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王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1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被执行人王大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玲镇中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与王大军欠话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大军确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招民督字第28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