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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芦月漫,张义,李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月漫,张义,李冬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57号原告:芦月漫,现住榆树市。被告:张义,现住榆树市。被告:李冬雨,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月漫诉被告张义、李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月漫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