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耕山、李宗程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耕山,李宗程,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陈耕山,女,1958年1月21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宗程,男,1958年12月6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冰,女,1949年7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耕山、李宗程和被执行人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冰所有的银行存款1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