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耕山、李宗程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耕山,李宗程,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陈耕山,女,1958年1月21日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宗程,男,1958年12月6日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冰,女,1949年7月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耕山、李宗程和被执行人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冰所有的银行存款1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