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曾庆夺与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夺,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夺,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飞,经理。曾庆夺与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仲裁纠纷案,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4]第24号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庆夺劳动报酬款6900.00元。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1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