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刚、高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李刚,高辉,乌兰图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075号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高保路2416号。法定代表人秦景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刚,公司诉讼业务经理。被告李刚,男,汉族,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唐县。被告高辉,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唐县。被告乌兰图雅,女,蒙古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高辉、乌兰图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5元,由原告保定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