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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炎申请执行赵国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焱,赵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6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焱。被执行人赵国民。本院在执行陈焱诉赵国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在协议期限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陈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下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荣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