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炎申请执行赵国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焱,赵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6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焱。被执行人赵国民。本院在执行陈焱诉赵国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在协议期限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陈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下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荣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