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毕英芝、高炜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崔冬娇、史德成、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英芝,高炜,崔冬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史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毕英芝,住所地肇东市。申请执行人高炜,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崔冬娇,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仁和街86号。法定代表人张利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肇东市北四道街。法定代表人林朋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史德成,地址肇东市。毕英芝、高炜与崔冬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史德成交通事故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冬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史德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毕英芝、高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四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4058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冬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共计373000.00元,其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余款被执行人崔冬娇、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史德成没有给付,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冬娇、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史德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毕英芝、高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冬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肇东市运兴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史德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毕英芝、高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凯代理审判员 凌国岩代理审判员 潘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黎作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