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新生与元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生,元士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355号原告朱新生,职工。被告元士平(元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生与被告元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