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8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朱新生与元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生,元士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355号原告朱新生,职工。被告元士平(元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生与被告元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