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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榆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榆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014号原告郭某。原告榆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于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原告郭某、榆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榆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郭某、榆林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