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杨红利、李阳花、林世楷、陈玉美、吴维谋、洪秀研、陈忠耿、田惠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杨红利,李阳花,林世楷,陈玉美,吴维谋,洪秀研,陈忠耿,田惠瑜,黄泰山,蔡秀气,吴幼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3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分行行长。被告杨红利,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李阳花,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世楷,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玉美,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维谋,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洪秀研,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忠耿,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田惠瑜,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泰山,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秀气,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吴幼致,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杨红利、李阳花、林世楷、陈玉美、吴维谋、洪秀研、陈忠耿、田惠瑜、黄泰山、蔡秀气、吴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