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月英与杨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月英,杨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钟月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金英,女,汉族。钟月英申请执行杨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7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