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月英与杨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月英,杨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钟月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金英,女,汉族。钟月英申请执行杨金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7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代理审判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