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玉梅诉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第1897号原告刘玉梅,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宏,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北路7号3幢40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诉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梅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