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行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扈韩英与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扈韩英,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终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扈韩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菊花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丁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出庭负责人)朱洪波,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商苏农,民警。上诉人扈韩英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扈韩英,被上诉人镇江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洪波(出庭应诉负责人)、商苏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审法院未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进行当庭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从国审 判 员 曹 英代理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肖梦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