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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汪兴与李伟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李伟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044号原告汪兴,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玉,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先,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刚,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兴与被告李伟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兴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兴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汪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笛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