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汪兴与李伟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李伟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3044号原告汪兴,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玉,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先,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刚,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兴与被告李伟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兴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兴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汪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笛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许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