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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06号原告: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振路,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