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06号原告: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王振路,山东天平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俞纪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