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知军与李文建、薛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军,李文建,薛三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345号原告刘知军,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文建,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被告薛三合,男,汉族,约60岁。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原告刘知军诉被告李文建、薛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知军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知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为261元,由原告刘知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