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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知军与李文建、薛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军,李文建,薛三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345号原告刘知军,男,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被告李文建,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被告薛三合,男,汉族,约60岁。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原告刘知军诉被告李文建、薛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知军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知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为261元,由原告刘知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