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孔大华与褚彦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大华,褚彦群,李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孔大华,男。被执行人褚彦群,男,成年。被执行人李淑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兰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恢复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褚彦群所有的鲁Q068**“东风日产”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