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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孔大华与褚彦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大华,褚彦群,李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孔大华,男。被执行人褚彦群,男,成年。被执行人李淑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临兰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恢复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褚彦群所有的鲁Q068**“东风日产”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