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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财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斌与陆瑞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斌,陆瑞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财保35-1号申请人张斌。被申请人陆瑞基。申请人张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陆瑞基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南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陆瑞基所有的桂N×××××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或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