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守科与程克文、崔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1号原告:蒋守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碧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克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崔吉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程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守科与被告程克文、崔吉华、淮北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