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车爱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车爱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654号原告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毕可德,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00435994-2。委托代理人王惠,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爱芳,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文峰三街**号。身份证号码3706331963********。本院受理的原告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车爱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雁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