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宣告马海涛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马某某(未成年)。监护人宗淑萍,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人马某某要求宣告马海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母亲张宗慧于2011年8月17日与其父亲马海涛登记结婚,婚后在大武口区居住生活。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8日出生后不久,被申请人马海涛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母亲张宗慧也于2015年3月29日因车祸死亡。申请人只能依靠外祖母宗淑萍抚养。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马海涛失踪、同时指定张宗慧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海涛,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四堡乡中南岌村岗路49号。原居住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盛花园2-2-7号,被申请人马海涛与申请人马某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马海涛于2012年11月初离家出走至今。经多方联系仍无法找到。申请人母亲张宗慧于2015年3月29日因车祸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马海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海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海涛系父子关系,为利害关系人,且马海涛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街道万盛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的证明佐证,故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父亲马海涛现下落不明,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马某某外祖母宗淑萍愿意抚养申请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马海涛为失踪人;二、指定宗淑萍为申请人马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